因下列第(1)至(12)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骨折、住院或发生医药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意外骨折医疗保险金、意外骨折住院日额保险金及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的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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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骨折医疗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合同所定义的骨折,在医院接受治疗并发生相应医疗费用支出的,若该骨折属于合同所约定的骨折,则保险公司给付意外骨折医疗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按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意外骨折医疗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 任何情况下被保险人同一骨的骨折给付以一次为限。 意外骨折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合同意外骨折医疗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为最高限额。当累计给付的意外骨折医疗保险金达到合同意外骨折医疗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时,合同意外骨折医疗保险金责任终止。 |
意外骨折住院日额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合同所定义的骨折,且因该骨折入住医院治疗,则保险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意外骨折住院日额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意外骨折住院日额保险金=合同意外骨折住院日额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住院日数 意外骨折住院日额保险金累计给付的住院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最高限额。当累计给付的意外骨折住院日额保险金的住院日数达到一百八十日时,合同意外骨折住院日额保险金责任终止。 |
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所致伤害而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则保险公司就被保险人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按如下公式给付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予被保险人。 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任何已获得的补偿费用×合同约定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使用了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等,则给付比例为100%;被保险人未使用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等则给付比例为60%。 |
投保年龄:45-75周岁
保险期间:1年